政府与社会合作投资建设“互联网+政务”

搜狐科技 龙浩
进一步深化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,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、办事慢、办事繁的问题,是党中央、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

随着互联网、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传统政务的深度融合,促进了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的发展。近年来,党中央、国务院就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、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等工作作出系列重要部署。

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是以简政放权、放管结合、优化服务为核心,以政府权力清单为基础,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,创新实践“互联网+”思维,开启从“群众跑腿”到“数据跑腿”的服务管理新模式。2016年3月,李克强总理在《政府工作报告》中首次提出要大力推行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,标志着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正式纳入国家战略。随后,《加快推进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国发〔2016〕55号)、《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技术体系建设指南》(国办函〔2016〕108号)等中央文件陆续出台,各地区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建设开始进入“快车道”。在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项目建设中,依据项目投资主体、建设主体、运营主体的不同,有多种投资模式。本文从宏观视角,列举政府投资、社会资本投资、政府与社会合作投资三大模式,并结合创立科技在智慧政务建设方面的历史经验,对各自的优劣进行简要分析。

政府投资建设

政府投资是较为普遍应用的一种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建设模式,该模式下,政府利用自身财政资金、凭借所掌握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对整个的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项目建设进行独立投资、规划和后期运维工作,建设成果主要用以为市政机关、单位和公众提供服务。

在这种模式中,政府可将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的设计、建设、运营等环节外包给其他公司,项目建成之后,优先保证用于政府机关和相关单位的公共服务部分,在此基础上再有计划地进行其它增值类应用服务推广。

政府独自投资建设的优点是,政府可以控制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建设成果的使用方式和经营模式,不需要与合作方进行复杂的商务谈判和协商,同时,政府能够对工程进行严密的控制并对运营过程进行深入监管,保障建设成效。

这种模式的缺点也是非常明显的,其一,政府需要承担投资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建设的全部费用,这会给政府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,必须要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作保证;其二,政府须承担投资风险,政府从财政中专门拨款投资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建设,并且承担运营和维护的全部成本,这对于缺乏运营经验的政府部门来说存在一定风险;其三,政府要负责全体系的运营和维护,需要政府具备建设和运营能力,往往需要投入专门的人力去负责此项工作。

社会资本投资建设

政府的监督下,由社会资本进行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项目投资建设以及后期运营,全面进行商业化运作。这种模式下,投资方前期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建设,以打造和开发项目的商业价值为重要目标,依靠运营过程回收成本。

社会资本投资建设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项目模的优点是:首先对于政府而言,在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项目建设与运营的过程中进行必要监管和政策引领外,不承担任何具体工作,也不存在投资风险,政府的角色相对轻松;其次,由于整个项目的经营权完全掌握在建设方手中,因此能够极大地调动社会资本方建设与运营的积极性,动用一切资源全力投入到项目建设运营中去,可以充分利用其已有的管理、资本、技术、市场等优势。

此种模式的缺点就是: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是体现政府工作理念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的基石,以优化业务流程、提高办事效率、方便百姓生活、提高服务水平为目标,强调政府的社会治理、服务和监督能力,有较强的公共属性。由于所有权与运营责任主要在社会单位,政府话语权相对较弱,难以对建设成果进行全面干涉和掌控,难以对运营情况进行深入的监管,也存在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难以得到保证的风险。

政府与社会合作投资建设

政府、社会合作进行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建设的投资模式,主要是涉及政府和社会参与单位到两个主体之间的分工、协调与合作。在刚开始进行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项目建设的时候,政府要投入必要的资金,进行一些前期基础性的建设,同时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、形成交流合作机制,保证建设与运营工作的整体环境良好。社会单位则在整体工程开始之后全面参与,利用已有的优势在政府的支持下进行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项目后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工作。这种模式属于兼顾型,首先是政府出面支付购买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所需的技术和服务,实现为公众提供免费的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基础服务;其次,建设单位可以通过运营和提供多种形式的增值服务来获取市场收入,实现盈利。

政府、社会合作运营模式的优点包括:第一、政府节约了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项目建设资金,仅需支付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公共服务,财政压力较小;第二,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营可交由社会单位负责,政府仅提供支持,对政府来说风险较小;第三,社会单位能通过灵活配置投资和收益模式来达到政府监管、“互联网+政务”公共服务、企业运营的平衡,既保证政务公共服务的需要,又能实现项目盈利;第四,社会单位对于整个项目有一定的主动权,从而会积极参与项目流程,努力提升“互联网+政务”水平。这种模式也有一定的弊端,即社会单位会谨慎地考量合作协调过程,以将自己所承担的风险降到最低。因此有必要通过相关的协议,提前厘清双方权责,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;其次,投入资金的回收很大程度上依靠出售服务和提供增值服务,投资的回收期可能会延长,政府的参与度对于社会合作单位的决策有关键影响。

进一步深化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,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、办事慢、办事繁的问题,是党中央、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。投资是推动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建设的重要环节,投资模式决定了资金量多少、投资回报期长短、投资所得收益高低、投资风险、所需要准备的资源及必须符合的规章监管等。不同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自身财政水平、资金运用风险、项目管理运营能力等因素,匹配选择最为适宜的投资模式,推动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建设,全面实现构建方便快捷、公平普惠、优质高效的网上政务服务体系目标。

(原标题:浅谈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建设投资模式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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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编:莎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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